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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16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芃宇曹馨方林彥成

上訴人
即被告
廖英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英瑜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廖英瑜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乃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2月2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審酌全案情節、相關事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77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由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167號判決駁回上訴,惟尚未確定,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前因他案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此有其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徵被告前曾多次逃避司法查緝,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本案於網路上刊登佯稱出售票券之不實訊息,致使多名被害人陷於錯誤,並進而詐取他人財物,次數高達33次,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

                   書記官 吳昀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67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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