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4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陳智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輝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確定在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並敘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部分,與本件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併執行之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自實施一罪一罰以來,各級法院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均大幅減低刑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14年7月,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未受合理寬減,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本於至公至正、悲天憫人之心給予受刑人一個自新悔過之機會,以彰顯律法從新從輕有利受刑人之裁定云云。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智輝(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審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號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抗告人犯罪之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4年10月,外部限制;其中附表編號1至1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加計附表編號15至19部分有期徒刑1年1月、1年6月、1年2月、1年4月、1年6月,內部限制)以下,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所為裁定於法並無不合。
㈡又抗告人先後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5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4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9罪)等罪間,均各自獨立,分別論罪處罰,則原審併以此等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顯已衡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犯罪手段、動機、侵害法益性質,及其他是否有責任非難重複評價相關之情狀,亦無違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抗告意旨雖另援引其他案件之定應執行刑,爭執原審所定之刑實屬過高云云,惟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且不同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行為惡性、反社會人格程度均不相同,本難比附攀引他案量刑結果。本件原審所酌定之執行刑,既未違背刑法第51條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從而,抗告人以無關之他案相比,空泛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可採。
㈢綜上,抗告人執上開抗告意旨對原審裁定而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08.05 110.01.05 110.01.15 偵查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9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64號、第6267號、第1021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64號、第6267號、第10214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本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35號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 判 決日 期 110.12.23 111.01.05 111.01.0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435號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 判決確 定日 期 111.01.27 111.02.15 111.02.15 備 註 編號1至1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4 5 6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01.18 110.03.17-110.03.20 109.10.27-109.10.30 110.01.08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64號、第6267號、第1021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339號(聲請書誤載為第15359號) 、第1893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427號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0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2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317號 111.01.05 111.01.26 111.03.31 111.04.22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093號 110年度訴字第22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317號 111.02.15 111.03.08 111.05.10 111.05.25 編號1至1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8 9 10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9.12.23 110.01.15 110.03.17 110.03.18-110.03.19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4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30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218號、第13711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218號、第13711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1號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110年度審訴字第96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號 110年度訴字第596號 110年度訴字第596號 111.04.22 111.05.04 111.03.29 111.03.29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110年度審訴字第96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號 110年度訴字第596號 110年度訴字第596號 111.05.25 111.06.14 111.06.10 111.06.10 編號1至1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12 13 14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01.07-110.01.08 110.07.30、110.08.06 110.08.11 110.03.25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13號、第46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111年度偵字第3525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111年度偵字第3525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2號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第142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第14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806號 111.06.29 111.11.30 111.11.30 112.02.23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第142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第14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806號 111.08.03 112.01.04 112.01.04 112.03.31 編號1至1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16 17 18 19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01.18 110.07.29 110.08.10 110.07.24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5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527號、111年度偵字第3304號、第16624號、第3480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77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33號 臺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6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 112.07.26 112.01.13 112.07.14 112.09.18 臺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6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13號 112.08.23 112.03.02 112.08.23 1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