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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緯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緯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緯學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備註欄誤載為「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89號(已執畢)」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49號(已執畢)」),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公共危險、詐欺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迥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各罪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低,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2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2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公共危險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9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2月2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106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9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士交簡字第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20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3日 112年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士交簡字第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2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6月2日 112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49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5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8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