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戎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戎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跨定刑)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誤載之處,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亦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09年5月13日)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至154頁),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2、7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1、3至6、8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如附表編號1至7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各次行為次數、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2所犯均為毒品案件同質性雖甚高,惟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10至12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上開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8至12之宣告刑總和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至6、8至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三)另本院已檢具聲請書(含附件)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雖表示:受刑人因法律知識不足,誤觸法網,深感悔悟,懇請給予受刑人再次改過機會,在不違反內、外部界限之原則下,量處最有利及最輕之刑期,讓受刑人早日復歸社會,謀份安定工作,盡好為人子之責並盡孝道等語,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陳述意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至169頁)。惟受刑人所陳有關量處刑期之意見業經本院加以斟酌,至受刑人其餘主張,均為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應予斟酌之因素,尚非本件定應執行刑時所得審酌之事項,附此敘明。
四、聲請書附表編號9「犯罪日期」欄誤載「109/09/09」,應更正為「108/09/09」,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戎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共9罪) 犯罪日期 108/05/05 107/07/11 107/05/09、107/05/21、 107/05/24、107/05/25、 107/05/28、107/05/28、 107/05/31、107/06/05、 107/06/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84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等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657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90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90號 判決日期 109/02/06 109/05/13 109/05/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657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90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2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02 109/05/13 109/07/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18號 1.編號2、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23號 1.編號3至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 2.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28號 編號1至7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第33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1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7/05/22 107/07/11 107/05/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等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等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90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90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90號 判決日期 109/05/13 109/05/13 109/05/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203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203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2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15 109/07/15 109/07/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編號3至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 2.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28號 1.編號5至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2.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29號 1.編號5至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2.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29號 編號1至7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第33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1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07/09 109/02/13 108/09/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0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90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545號 109年度審易字 第891號 判決日期 109/05/13 109/05/28 109/06/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3203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545號 109年度審易字 第8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15 109/06/23 109/09/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1.編號2、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30號 3.編號1至7經臺灣高院109年度聲字第33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1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69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98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1月 (共5罪)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108/11/13、108/11/14 109/01/13、109/01/28、 108/11/05、108/12/15、 109/02/02 108/07/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46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46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4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17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17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171號 判決日期 111/02/15 111/02/15 111/02/1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17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17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1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17 111/03/17 111/03/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6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6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