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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許泰誠呂寧莉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瑞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瑞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除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外,其餘部分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6、7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於109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4日、110年3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高,應給予定刑上之寬減。又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搶奪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幫助洗錢罪,均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 搶奪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罪)     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間某日至 109/05/04 110年1月10日 15時10分許 109/08/31~109/09/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484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77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61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 第1341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916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22號等  判決日期 110/04/22 110/09/24 111/12/0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 第1341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916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22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8/24 110/11/24 112/01/05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90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26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02號   編號1-6經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罪)   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0/03/12~110/03/13 110/03/12 110/03/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364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6084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36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嘉義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597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305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967號  判決日期 111/12/22 112/06/08 112/06/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嘉義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597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305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9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1/31 112/07/25 112/07/11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0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2號   編號1-6經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09/03、109/09/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94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565號    判決日期 112/10/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5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1/30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3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4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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