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宇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宇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宇瑍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5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2罪,均為傷害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且係於同日所犯,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1、2、3所示3罪,則分別為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其等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亦與上開傷害2罪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等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2罪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訴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未遂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8日 109年4月23日 110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651號、110年度偵字第21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651號、110年度偵字第21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8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14號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14號 110年度訴字第14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4日 111年2月14日 111年6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14號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14號 110年度訴字第1427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7月26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333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3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73號 編號1至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傷害 傷害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9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995、32593、32594、32595、32596、32611、32612、32613、379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995、32593、32594、32595、32596、32611、32612、32613、37951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原重訴第5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38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2年8月9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原重訴第5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38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1年8月26日 112年9月12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428號 編號4至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訴第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