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泰誠呂寧莉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世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0為幫助洗錢罪外,其餘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於108年7月30日至同年9月10日,所侵害法益種類相同,且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似,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又佐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20日 犯 罪 日 期  108/01/20 107/05/12 106/11/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141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717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5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 第1723號 108年度壢簡字 第2516號 108年度壢簡字 第2157號  判決日期 108/10/14 109/03/24 109/04/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 第1723號 108年度壢簡字 第2516號 108年度壢簡字 第215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1/29 109/04/29 109/05/1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17943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828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892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172號 (編號1至10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08/28~108/08/29 107/08/27~108/08/29 108/09/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984、5329、5497、5850、6019、602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8、15899、15900、1590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8、15899、15900、159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471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1594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1594號  判決日期 109/07/23 110/05/07 110/05/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471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1594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15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8/26 110/07/15 110/07/15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243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9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172號 (編號1至10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09/10 108/07/30~108/08/14 108/08/16~108/08/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8、15899、15900、1590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38、9151、2131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38、9151、213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1594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20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0/05/07 111/05/25 111/05/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1594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20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15 111/07/11 111/07/11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059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0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172號 (編號1至10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08/20~108/09/05 108年8月中旬某日 至同年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38、9151、2131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少連偵字第2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20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4361號   判決日期 111/05/25 112/11/1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20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436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11 112/12/15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70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55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172號(編號1至10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1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