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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江澤章曉文郭惠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諭(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6年9月);又附表編號1至3、編號4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年2月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雖分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然僅為行為階段之差異,其犯罪時間緊密、方式雷同,該等犯罪侵害法益、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重複非難性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9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09日 111年04月13日 111年05月1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7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9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18日 112年04月26日 112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7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974號  確定日期 112年05月19日 112年05月26日 113年01月24日 備       註  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3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   號  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6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41號    確定日期 113年06月13日   備       註  業經上開同一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9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