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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許泰誠施育傑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修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修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修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6所示之轉讓禁藥(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8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雖均屬第二級毒品相關犯罪,惟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又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一般洗錢罪均核屬不同犯罪類型,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11晚間某時許 108/07/29晚上9時30分許 108/09/17晚上1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2885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2925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41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 第2088號 108年度簡字 第3223號 108年度簡字 第3374號  判決日期 108/12/16 108/12/20 108/12/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 第2088號 108年度簡字 第3223號 108年度簡字 第33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1/17 109/03/04 109/03/0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524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55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858號   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北院110聲822裁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替代役實施條例 洗錢防制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07/15 108/03/11 108/07/25 11時10分前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 偵緝字第1711號等 臺北地檢108年度 偵緝字第1711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40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2317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2317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975號  判決日期 109/01/20 109/01/20 109/01/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2317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2317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9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4/06 109/04/06 109/03/11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212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211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8117號   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北院110聲822裁定)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7月25日9時許 108/07/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464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187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97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96號  判決日期 109/03/16 110/04/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97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5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7/14 110/07/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117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3864號   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北院110聲822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7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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