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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黃惠敏

聲明人
鐘隆發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確定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286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鐘隆發因前案執行,假釋出監日期為民國105年10月31日,假釋報到結束日為110年10月16日,所列爭點案件發生日期110年10月13日,而現執行案件發生時間為111年10月8日,綜上,酌請審查正確前後案發時間點,給予聲請人有利之刑法認定,以利聲請人在監累進處遇。若認聲明人構成累犯對聲明人人身自由限制有過苛,故不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查:聲明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認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8年,聲明人不服,對第一審判決刑的部分上訴,經本院依第一審判決認定之事實認聲明人構成累犯,並審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故撤銷第一審判決刑的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等旨明確。本院判決於理由欄論述構成累犯、裁量不予加重其刑等旨明確,自無聲明意旨所稱過苛之疑義;因之,本案有罪判決主文之文義明確,檢察官依之執行,並未有何疑義;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3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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