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士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妨害自由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恐嚇危安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傷害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07/14~ 109/07/15 108/12/20 109/01/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490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7849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48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351號 110年度易字 第327號 110年度訴字 第683號 判決日期 111/08/03 111/07/28 111/11/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351號 110年度易字 第327號 110年度訴字 第6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9/13 111/09/13 111/12/30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3633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364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6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70號) 編號1~2罪經新竹地院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月(112年執更字第142號) 編號3~4罪經新竹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5 罪 名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併科新臺幣6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8/11/28 109/08/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4843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98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86號 判決日期 111/11/18 111/11/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8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30 112/01/0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6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170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3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171號) 編號3~4罪經新竹地院判決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