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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文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文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文隆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5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傷害罪、強制罪、毀損罪及殺人未遂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又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4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43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傷害罪  強制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10日 107年8月21日 107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9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98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108年度偵字第1192、2055、2072、2296、25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98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108年度偵字第1192、2055、2072、2296、25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90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4日 110年5月6日 110年5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90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確定日期 108年8月16日 110年5月6日 110年5月6日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745號(已執行完畢)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06號   
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毀損罪 殺人未遂罪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年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1日 107年8月29日至30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98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108年度偵字第1192、2055、2072、2296、25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985號、108年度偵字第1192、2055、2072、2296、2528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28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0年5月6日 112年1月12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0年5月6日 113年1月25日 (本欄空白)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4號 (本欄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0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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