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文杰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文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文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卷第15頁;調查表雖將本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4年4月」,然不影響該編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認定)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態樣、罪質、犯罪動機相似,且編號5所示之罪亦係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販賣及轉讓對象共計3人,併其犯罪時間之間隔、罪數、侵害法益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以本案聲請書及附表(聲請書附表所載各罪宣告刑均無誤),詢問受刑人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5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受刑人游文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5年6月(共3罪) 有期徒刑5年5月 犯 罪 日 期 ①000年0月間某日時 ②110年9月8日或9日 110年11月18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 110年10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1年度偵字第5051、13051、13053號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5051、13051、13053號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5051、13051、130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6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6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6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備 註 桃檢112年度執字第15621號(113年度執緝字第735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共10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10月21日 ②110年10月23日 ③110年10月25日 ④110年10月27日 ⑤110年10月29日 ⑥110年10月30日 ⑦110年11月3日 ⑧110年11月7日 ⑨110年11月8日 ⑩110年11月12日 110年11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5051、13051、13053號 桃檢111年度偵字第5051、13051、130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6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6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備 註 桃檢112年度執字第15621號、113年度執緝字第735號 桃檢112年度執字第15622號、113年度執緝字第7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