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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0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吳柏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裁判法院而言。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是對於檢察官就應執行刑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自應向所執行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判法院為之。又法院受理案件,其審查順序,係先程序、後實體。倘從程序方面審查結果,認為不符合程序規定要件,例如無管轄權、抗告人無抗告權、抗告逾期等情形,即當逕為程序裁判,無從進而為實體裁判之餘地。受理受刑人依前揭規定聲明異議之法院,是否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屬於法院管轄權有無之程序事項。倘受刑人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以其無管轄權,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吳柏諺係就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及附表三之案件,請求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檢察官以民國114年2月10日新北檢永戊114執聲他728字第1149013212號函否准其聲請,故受刑人乃係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揆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80號裁定意旨,應由受刑人請求定刑之案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三編號10之本院於110年9月30日所為110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判決)管轄,故本件聲明異議案件自應由本院管轄,且聲明異議亦無移轉管轄之規定,受刑人向無管轄權之原審聲明異議,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原審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主張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4至6)、附表三(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有悖恤刑之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因認應將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及附表三之案件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然細繹其抗告意旨,通篇未指謫原審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究有何違法或不當,因認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A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23日 104年4月12日至104年4月23日 104年4月23日前為警查獲前一星期某時許至104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08號 同左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86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033號 同左  判 決日 期 105年5月20日 107年7月10日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86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828號 同左  判決確 定日期 105年6月20日 108年3月28日 同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丙字第1046號指揮執行
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B裁定)附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19日採尿前2日內之某時  107年7月13日下午5時許 107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9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8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62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99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54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10月4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10年度台上字第576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28日 111年6月1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50號指揮執行
附表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C裁定)附表      編   號  7 8 9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2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  106年8月1日 107年1月25日 105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5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016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18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828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108年度上訴 字第214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判 決日 期 107年1月5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12月19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09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9日 108年9月23日 109年3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36號指揮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30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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