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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033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邱滋杉呂寧莉何孟璁

抗告人
即具保人
廖雪君
受刑人
即被告
余東青

上列抗告人即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15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案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案,且被告、具保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或督促之正當理由,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50萬元及所實收利息,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收到受刑人余東青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後,隨即就告知受刑人本人,但受刑人表示已請律師提起非常上訴,申請延後執行,並無蓄意逃匿之情事,保證金不應沒入云云。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定:「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是於科刑判決確定後,即具有執行力,除非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或有特別情形外,檢察官自應依法予以指揮執行。

四、經查:

㈠受刑人余東青因銀行法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萬元,由抗告人於民國108年4月26日為受刑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案經上訴,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47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前揭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因其戶籍設在桃園○○○○○○○○○,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即依受刑人之居所地送達執行傳票以通知到案執行,該傳票經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又經同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居所地執行拘提,拘提無著;又抗告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臺北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是原審據之裁定沒入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50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違誤。

㈡具保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云云,惟查對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停止執行之事由,不能認係不到案執行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97號裁定意旨參照)。況對於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於刑事訴訟法並無停止執行之明文(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7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本應遵期到案執行,其是否聲請檢察官提起非常上訴,並不能作為拒絕到案之正當理由。抗告人以受刑人已經提出非常上訴為由,請求發還保證金,自屬無據,附此說明。

㈢至受刑人雖在原審法院作成前揭裁定,並於114年6月9日對外生效後,於114年9月3日緝獲到案在監執行,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通緝紀錄表在卷可佐,惟無礙被告前揭逃匿未到事實之成立,原審沒入保證金裁定之效力仍不受影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55號裁判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03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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