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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1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潘翠雪黃翰義商啟泰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歐明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114年5月19日檢紀寒114聲他404字第114903291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歐明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毀棄損壞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A裁定,如附表一)、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下稱B裁定,如附表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確定(下稱C裁定,如附表三),並經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5年2月,有責罰過苛之情,是受刑人以A裁定附表編號2判決確定日期之97年10月6日、B裁定附表編號3判決確定日期之98年6月19日為定執行刑基準日,向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官請求分拆成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獨立執行(下稱甲組合),A裁定附表編號2、3所示罪刑、B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下稱乙組合),A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B裁定附表編號3至8所示罪刑及C裁定附表各罪所示罪刑(下稱丙組合)分別合併聲請另定應執行刑,則定執行刑之上下限分別為有期徒刑8年11月、有期徒刑32年10月,較有利受刑人。現高檢署檢察官114年5月19日以檢紀寒114聲他404字第1149032917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函覆檢送受刑人114年5月12日聲請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狀,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依法辦理等語,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提出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以及第47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是以,受刑人就其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重定執行刑,依法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倘檢察官否准受刑人重定執行刑的請求,固許受刑人聲明異議,以為救濟,然此必須檢察官已依法為否准請求的決定者,始得為之。若對應的高等檢察署,僅將受刑人的聲請函交下級地方檢察署為處理,而高檢署未為准駁的決定者,既無聲明異議的客體,即不生聲明異議的問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40、108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請求將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除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甲組合)外,其餘各罪以前開乙、丙組合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而A、B、C裁定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本院100年3月17日100年度上訴字第249號判決,雖附表三編號7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29號判決確定在後,然依上開說明,仍由「最後判決」之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故本院有本件聲明異議管轄權。且受刑人請求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重定執行刑,應向本院對應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為聲請。

㈡、受刑人向高檢署為重新更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後,高檢署以系爭函文正本檢送至士林地檢署,再以系爭函文副知受刑人,該函文主旨為:「檢送歐明輝君114年5月12日聲請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狀原本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又說明為:「本署101年度執聲字第754號被告歐明輝毀器損壞等案件,前經裁定確定,並於101年6月8日函發交貴署執行在案。」嗣受刑人就系爭函文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以及系爭函文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25頁)。由前揭函文內容可知,高檢署將受刑人聲請狀交付地檢署,尚未自行為准駁之決定,則參照上開高檢署未為准駁決定者,既無聲明異議客體,即不生聲明異議問題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A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3號)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7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6.2.28 96.11.15 96.11.02~96.11.15 96.10.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 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5500號 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14577號 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50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96年度簡字第8098號 97年度簡字第7130號 97年度審易字第95號 98年度簡上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96.12.17 97.09.13 97.09.25 98.11.11 確定判決 法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96年度簡字第8098號 97年度簡字第7130號 97年度審易字第95號 98年度簡上字第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97.01.18 97.10.06 97.11.18 98.1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 備註  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3554號 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754號 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6773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69號 
附表二:
B裁定(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540號)
編號  1 2 3 4 5 6 7 8 罪名  竊盜 行使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7.08.14 97.05.13~97.05.14 97.05.13 97.05.13 97.08.14 97.08.03 97.07.27 97.07.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第18246號 板橋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2442號 板橋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815號 板橋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815號 板橋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815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緝字第1222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894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8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880號 97年度簡字第9126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36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36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36號 98年度易字第138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判決日期 97.10.20 97.11.10 98.05.27 98.05.27 98.05.27 98.08.11 99.06.01 99.06.01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880號 97年度簡字第9126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36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36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36號 98年度易字第138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97.11.16 97.12.09 98.06.19 98.06.19 98.06.19 98.09.11 99.06.29 99.06.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1113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40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9944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9944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9944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901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688號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688號 
附表三:
C裁定(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322號)
編號  1 2 3 4 5 6 7 8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各處有期徒刑7年4月(共11罪) 有期徒刑10月(共7罪) 有期徒刑7年2月(共5罪) 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96.9.6 98.4.26 98.4.22 98.4.25 98.2.5 97.12.12、97.12.16、97.12.19 、97.12.21、97.12.31、98.01.07 、98.01.15、98.03.10、98.03.18 、98.03.21、98.04.16 98.03.31、98.04.05、98.04.10 、98.04.17、98.04.19、98.04.23 、98.04.24 98.02.21、98.03.13、98.03.26 、98.03.30、98.03.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33196、34916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3221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343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343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25204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342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33122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8年度易字第1034號 98年度簡字第4797號 98年度易字第1897號 98年度易字第1897號 98年度易字第2568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967號 99年度易字第2429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49號  判決日期 98.6.5 98.6.18 98.09.30 98.09.30 98.11.20 99.04.13 100.2.10 100.3.17 確定判決 法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最高法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8年度易字第1034號 98年度簡字第4797號 98年度易字第1897號 98年度易字第1897號 98年度易字第256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3746號 99年度易字第2429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98.07.20 98.09.11 98.11.06 98.11.06 98.12.25 99.06.22 100.05.02 100.04.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130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687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202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202號 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地693號 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地9423號 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地5756號 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地5760號     編號3至4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 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1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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