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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張宏任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義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義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5、1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6至10、12、1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11、12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6至10、13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及罪質均不同,然受刑人所犯7次施用毒品罪與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目的、行為態樣與罪質則各屬相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次犯罪日期間隔不久,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於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2/21 111/02/19 111年7月19日19時2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2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2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8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9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2/07/19 112/02/09 112/04/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9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33號  確定日期 112/09/19 112/03/27 112/10/23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1/06/24 111/06/24 111/01/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05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05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判決日期 113/06/19 113/06/19 113/08/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確定日期 113/07/23 113/07/23 113/09/11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1/01/06 111/01/11 111/0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9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9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判決日期 113/08/06 113/08/06 113/08/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確定日期 113/09/11 113/09/11 113/09/11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01/17 111/09/27 111/08/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9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2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51號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3/08/06 113/08/09 113/07/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51號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  確定日期 113/09/11 113/09/04 113/08/28 
編號  1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2/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88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19號  判決日期 113/12/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919號  確定日期 114/02/0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4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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