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88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白鎮魁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白鎮魁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8等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陳述之意見,與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7年。另說明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科罰金部分,因定刑基礎並未變動,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白鎮魁(下稱抗告人)曾在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狀中表示「尚有另案未審判,希望等判決後再一併定應執行刑」,惟檢察官仍向法院聲請定刑,實質影響抗告人之權益,不僅將另案確定後重新聲請定刑之內部界限提高至至少7年,且完全罔顧抗告人表達之意見。因此,懇請撤銷原裁定;或給予抗告人較輕之裁定,待另案確定後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時,該定刑之內部界限才不致過高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前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該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原裁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已逾有期徒刑30年,計算式略)以下,且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有期徒刑12年:4年2月+1年3月+1年6月+1年4月+1年3月+1年3月+1年3月)之法定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之裁量權濫用情事,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誤。
㈢經綜合考量抗告人前開各罪之性質、次數,以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已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亦或不符罪責相當、公平或比例原則等情,自屬適當。
㈣抗告人雖請求待另案確定後再合併定刑等語,惟查: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之「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之罪」,是以,本件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檢察官職權之行使,於法相合,而抗告人所為上開意見表示,尚難拘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法性。至抗告人之其他審理中案件,自應待案件確定後,另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礙於抗告人之權益。
㈤原裁定既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受刑人白鎮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②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③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④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①至④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④有期徒刑1年1月 ⑤有期徒刑1年2月 (①至⑤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②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③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④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⑤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⑥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⑦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⑧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⑨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⑩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⑪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⑫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⑬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①至⑬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2月6日至112年2月7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14日至112年3月15日 112年2月14日至112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6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1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1月30日 113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1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2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0月23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3月5日 113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03號 (編號1至4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2,000元)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①至③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①至②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2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8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52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7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36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36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5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24日 113年7月23日 113年11月20日 114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8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