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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張宏任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鍾秉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鍾秉爲(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依各罪所宣告之拘役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拘役40日),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拘役50日,即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45日,並諭知易刑處分之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二、抗告意旨略以:希望本案從輕量刑,適用刑法第59條,同情抗告人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最早確定日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民國113年11月1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在該裁判確定日前所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規定請求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相符。其次,就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刑度為拘役40日,各罪合併刑度為拘役50日,原審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45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復說明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抗告人就定刑陳述之意見,兼衡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情後,適度減輕刑罰,相當程度地緩和數罪宣告刑合併執行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是原審已適當行使其定執行刑裁量權限,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五、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刑法第59條為法院為實體裁判時所考量之事項,並非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程序所須審酌之事項,是抗告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於法無據。

六、綜上,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傷害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9日 111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40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0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4年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60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27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4年2月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34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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