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犯罪日期欄,部分誤載為「109年2月15日」,應更正為「109年2月19日」),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二)】,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多屬詐欺取財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意見表示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在民國109年1月至5月間,犯罪時間密集且相近,犯罪性質相同,請從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以下(見定刑聲請切結書(二)、刑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3月(17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6日 (判決附表壹編號四之1至四之2) 109年4月27日 (判決附表壹編號四之3) 109年1月1日至109年5月2日 (判決附表編號二之7、9至22、24、41)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8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8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109年度偵字第302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01、402、403、40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01、402、403、404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4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0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07號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4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4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1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4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3日 109年3月3日至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11日至109年4月17日 (判決附表二之25、26、28、29、31至40)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50、16678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50、1667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109年度偵字第302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110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4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249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249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7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29日 (判決附表二之23、27、30) 109年1月18日 109年1月14日 109年1月10日 109年2月19日 (判決附表編號3、4、6、7) 109年1月7日 109年2月10日 109年2月7、9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109年度偵字第30286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4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18號 110年度訴字第415號 110年度訴字第41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9日 111年9月14日 111年9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 110年度訴字第415號 110年度訴字第41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4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4070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5416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16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5日 109年2月10日 109年2月2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4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109年度偵字第302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15號 110年度訴字第415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4日 111年9月14日 111年10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15號 110年度訴字第415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 註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5416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541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