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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

114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鄭富城葉力旗張育彰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淯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淯翔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莊淯翔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淯翔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經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羈押,至114年6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上訴字卷第98~99頁),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先前於113年3月7日、3月26日擔任面交車手均未遂,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54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l年3月,且前於113年3月7日為警查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限制住居後,再犯本案,另有多件加重詐欺、洗錢犯行,在偵查及其他法院審理中,足見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詐欺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事由。本案雖已經本院判決,然被告仍得上訴第三審,全案尚未確定,復衡酌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手段情節,及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科技監控措施等替代羈押,故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三、被告雖以:其實施本案犯行實遭上游所逼迫,深感懊悔,故坦承犯行,且已供出上游,手機於羈押時已遭警方扣押,而無反覆實施犯罪、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被告願提供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金,並定期至警局報到或配戴電子腳鐐之方式替代羈押,請給予被告交保機會,使被告能返家探視中風之祖父等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上訴字卷第98~99頁、聲字第1298號卷第7~13頁),惟查:

㈠本院係以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而認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被告予以羈押及延長羈押,是被告前開所述容有誤會,尚無可採。

㈡復依前揭所載之被告先前犯行紀錄,足認被告已有加入詐欺集團多次實施詐欺犯行之經驗,且被告於警詢時曾稱:其加入詐欺集團係因在Facebook看到工作廣告,應徵有關投資外務的工作等語(少連偵字第388號卷第28頁),尚難排除如任被告在外之情形下,其因需款孔急而再度加入不同詐欺集團,從事類似工作、實行詐欺犯行之可能性,而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現階段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已詳述如上,是聲請意旨雖請求准許被告以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亦無從推翻被告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自無從准許。

㈢至被告所述其家人因素等情,固值憐憫,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家庭生活之圓滿,難免衝突,無法兩全,此部分核與被告是否具備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且非合法停止羈押之事由,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據。

四、綜上,本案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是被告應自114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洪靖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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