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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成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成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成國因詐欺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但均得易服社會勞動,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於裁定前發函予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本院裁定前,仍未為任何陳述,是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雷同,犯罪時間亦在同一日;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6月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62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8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20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580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4年4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69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58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20日 114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2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78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7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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