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群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群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群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0年8月以上)、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有期徒刑16年8月以下),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雖係相同類型犯罪(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惟犯罪時間相差近10個月、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不高,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為:因受刑人學識不高,法律認知不足,誤信友人導致犯罪,所犯二罪合計受有期徒刑16年8月之重刑,方知後悔,在與父母接見時,見雙親淚流滿面,加上父親罹患癌症,卻無法在旁照料,請鈞院審酌受刑人已知悔悟,就受刑人所犯二罪於合併定刑時酌減,讓受刑人能早日返家照顧年邁雙親,以盡為人子之責任,受刑人保證日後不會再犯罪等語(本院卷第97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10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中旬至112/02/23 112年11月間至112/12/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012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58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36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4年03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03月12日 114年0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6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