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甘聖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甘聖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聖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15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業已確定在案;且各罪俱為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08年6月18日)前所犯,而本院確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15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13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是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15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原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綜上,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2年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8年8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即編號1、2所示13罪所處之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加計其餘即編號3至4所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為有期徒刑7年3月)範圍內,且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所造成危害程度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勾選無意見等情(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參照;見本院卷第115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甘勝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簡稱「士林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稱「士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臺灣地方檢察署簡稱「臺北地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8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7、21、30日;2月12日、4月18日、5月1日、7月2、6(2次)、9、10日 107年2月26日(2次) 107年5月29日 108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981、12869、13014、13742、16175、17536、1871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9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876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90、20516、235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59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 判決 日期 108年5月21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11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59號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6月18日 109年5月6日 109年9月10日 109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38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1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3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3號 編號1、2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109年度執更字第1266號) 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