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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戴嘉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正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正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興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該數罪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1罪)、恐嚇危害安全罪(6罪),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另受刑人於陳述意見狀內表示希望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與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卷第117頁)。惟法院僅得就檢察官所聲請數罪審核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至檢察官未及聲請,或未為聲請之罪,自不在本件定刑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妨害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罪) 妨害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5日至 107年12月20日  108年09月02日 108年09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5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2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2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2月12日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2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確定 日期 109年01月14日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0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已執畢)  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罪)  妨害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罪) 妨害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5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2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0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2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備註  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94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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