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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潘翠雪商啟泰許文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靖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靖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靖瑩(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均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復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刑事庭114年3月20日院高刑智114聲671字第1140002051號函、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之繕本、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13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5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犯罪日期 (民國)  110年9月13日(2次) 110年1月27日至110年3月15日(16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15、2496號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570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00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879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04號(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200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10月)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86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訴字第1346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31號判決應執行刑3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7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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