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金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金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金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誤載為否,附表2至4「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誤載判決日期,附表編號2、4「備註」欄誤載執行案號,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該5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09年9月9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5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4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99號卷〈下稱聲字卷〉第1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除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係轉讓禁藥罪外,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分別為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雖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犯罪,但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顯不相同;另斟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有期徒刑7年11月)、各宣告刑中最長刑期(有期徒刑4年2月),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犯行,雖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然迭經上訴後,有如附件所示歷審改判之情形;再就上開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略以:受刑人已知毒品對社會危害甚大,請考量受刑人係家中獨子且為主要經濟來源,需扶養年邁母親,從輕量刑等語(見受刑人出具之「陳述意見狀」,聲字卷第145頁),復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末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歷審判決 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所處 罪刑 如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所處罪刑 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所處罪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號 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95號 (檢察官及受刑人上訴)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35號 (受刑人上訴)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7號 (檢察官就附表編號4、5犯行部分,為被告利益提起非常上訴) (空) 撤銷,由本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04號 (受刑人上訴) (空) 撤銷,改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 撤銷,改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89號 (受刑人上訴) (空) 上訴駁回 撤銷,發回本院 本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100號 (受刑人上訴) (空) (空) 撤銷,改判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