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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張宏任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永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永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5、6、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8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7所示各罪均為持有毒品罪,附表編號4、6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目的、行為態樣與罪質各屬相同,各次犯罪日期間隔不久,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3及編號8所示之罪各為非法持有刀械罪與販賣毒品罪,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罪質互異,亦與上揭持有毒品罪、施用毒品罪有別,且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於陳述意見狀表示「從輕量刑,能早日回歸社會,照顧家庭」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非法持有刀械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下旬至107年11月19日 108年1月21日 108年3月17日 108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10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6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4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9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6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108年度簡字第5251號 108年度簡字第5771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2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10月3日 108年10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108年度簡字第5251號 108年度簡字第5771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日 108年10月18日 108年11月8日 108年11月13日 
編號      5     6     7      8  罪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8日至108年4月9日 108年4月9日 108年3月1日至108年3月17日 108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45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45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1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1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 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8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8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 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58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63號  確定日期 109年1月10日 109年1月10日 113年9月24日 114年1月1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70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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