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尹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尹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尹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9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54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0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2731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