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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3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李殷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鋼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4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項後段應予更正)、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為憑。又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1年4月至111年11月間,其罪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相似。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差異,於併合處罰時,考量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暨考量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判決時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勾選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卷第159頁,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一次、有期徒刑1年1月二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9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4月21日至111年5月3日、111年7月22日至111年7月26日、111年8月9日至111年8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217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18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11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857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7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  判 決 日 期 113/12/31 114/05/16 114/08/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7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4/02 114/07/02 114/12/3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34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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