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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096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吳麗英

原告
褚玲如
被告
于慧正

黃筑佩

張桂挺

王凱

王尚宇

魏伯倫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于慧正、黃筑佩、張桂挺、王凱、王尚宇、魏伯倫」之住所或居所,並依被告人數補正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于慧正、黃筑佩、張桂挺、王凱、王尚宇、魏伯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于慧正等6人之姓名,卻未載明被告等人之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於法不合。再者,原告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欠缺起訴必要之程式而於法不合。爰裁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羅惠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09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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