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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0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屏夏葉作航張明道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昇煬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A01(下稱抗告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嗣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後裁定,惟抗告人就附表所示之刑,已依各署檢察官指揮書分別於114年8月13日、114年12月24日完納罰金入庫,此有國庫收據可佐,堪認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部分均已執行完畢,無再度受刑事處罰之理由。原裁定疏未注意抗告人已經繳納罰金執行完畢,未於理由中敘明,僅在附表備註欄以手寫方式補充,即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20日,則抗告人日後究應執行殘刑期間20日?或應再次執行4月又20日,抗告人將受重覆處罰,影響抗告人身體及財產權益甚鉅。

㈡請考量抗告人自退伍後便與父親於桃園市共同經營鐵工廠,從事鐵箱製品工作,並單親扶養國小5年級兒子。經歷看守所羈押1個月後,家人親情關切讓抗告人體會到應把心力放在事業家庭,為此再也無法忍受入監服刑之痛苦,而於審判中坦承犯行,也當庭歸還被害人柯品妤新臺幣(下同)2萬7千元並取得其原諒。期間也向親友借貸籌措保釋金5萬元及罰金兩筆共9萬6千元。依原裁定所示,抗告人若再遭合併執行4月又20日徒刑,已漸趨沉澱之生活規劃又起風波,抗告人也無法理解已經繳納罰金完畢,為何又不算數,對司法信用無法信賴。

㈢原裁定附表以手寫加註方式與一般公文製作方式有別,抗告人收到法院陳述意見通知函時,以為案件已經繳納罰金,又未曾向法院提出聲請,故未回覆。原裁定既有上開疏漏、未及審酌之處,請基於當事人信賴司法指揮執行、保障受刑人利益之原則及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達成賠償和解情事,撤銷原裁定,改為抗告人有利之認定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14號裁定意旨)。是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自由裁量事項,倘未逾法定裁量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即難謂其職權之行使有違誤。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114年5月21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且原審法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2)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原審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20日,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㈡次觀諸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未遂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幫助洗錢罪,罪質相同,原審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等情後,適度地減輕刑期,而相當程度地緩和數罪宣告刑合併執行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亦無明顯不利於抗告人之情事,其既已適當地行使其定執行刑裁量權限,乃無何不當可言。

㈢抗告人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惟查:

⒈抗告意旨固指稱抗告人就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依各署檢察官指揮書完納罰金入庫,就所示易科及併科罰金部分已執行完畢,無再度受刑事處罰之理由,原裁定漏未審酌及此,又未說明理由,而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20日,抗告人將受重覆處罰,影響抗告人身體及財產權益甚鉅云云。惟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其目的在使被告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受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又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要屬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2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分別於114年8月13日就易科罰金部分(114年度執字第9221號)、114年12月22日就併科罰金部分(114年度執字第14969號)之款項予以繳納,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見本院卷第23、25、28、30頁),固可見附表1所示之罪(即有期徒刑4月)已全部執行完畢,附表2所示之罪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即罰金8,000元)亦已執行完畢,然附表2所示之罪關於有期徒刑1月部分尚未執行完畢,堪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未全部」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如附表所示之2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對抗告人有利,且合於法律規定。至附表編號1已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4月部分,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自會予以扣除,自無重覆處罰之問題。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原裁定業已於理由欄中說明:該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亦即該併科罰金8,000元部分,非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原裁定並未就此部分定應執行刑,而應另外執行,抗告人既已繳納該部分罰金,檢察官指揮執行時自毋庸再予執行,此部分亦未影響抗告人之權益。從而,抗告意旨上開所指,容有誤解,難認可採。

⒉又抗告人另主張其自退伍後與父親共同經營鐵工廠,並單親扶養兒子,且其於審判中坦承犯行,當庭歸還被害人2萬7千元並取得其原諒云云。然此係屬各該案件於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審理時所應斟酌之事項,非定應執行刑裁定所得審認。抗告人此部分所陳,亦屬無據。

四、綜上,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未遂罪 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月 併科新臺幣8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4年2月21日 112年3月21日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5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6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52號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1日 114年10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52號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1日 114年10月3日  備註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114年8月13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01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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