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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潘翠雪黃雅芬邰婉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祝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祝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祝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製造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臺灣高等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9頁)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尚未執行完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最長宣告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暨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7年6月),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與毒品相關,併各罪之犯罪型態、罪質、犯罪動機、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7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受刑人張祝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轉讓偽藥罪 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6日 114年4月間某日至同年5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3年度偵字第22870號 桃檢114年度偵字第23317、379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6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603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6月30日 115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67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  確定 日期 114年7月29日 115年5月28日 備   註  桃檢114年度執字第12225號 高檢署115年度執字第26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89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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