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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永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永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永舜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為憑。又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罪,犯罪時間相近,介於民國110年8月至9月間,其罪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相似;另附表編號2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與上述各罪均不相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差異,於併合處罰時,考量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暨考量附表編號1所示二罪,業經原審判決時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就附表編號1至4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萬元(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萬元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6日14時5分許,110年9月6日15時15分許 111/2/11 110/8/17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41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12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42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881號 111年度訴字第134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21號  判 決 日 期 112/3/24 113/1/31 113/2/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881號 111年度訴字第134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5/5 113/2/27 113/3/26 是 否 得 易 科 罰 金  否 否 否 是 否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是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4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0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56號 
附表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0/9/16~110/9/23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00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判 決 日 期 115/3/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5/5   是 否 得 易 科 罰 金  否   是 否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92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93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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