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喆
籍設桃園市○○區○○○村0號(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尚未執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最長宣告刑為有期徒刑8年,暨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計為有期徒刑15年9月),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罪均與毒品相關,與編號1所示該罪之犯罪型態有別,併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罪質、動機、侵害法益之種類、犯罪時間之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販賣毒品均無犯罪所得,請求從輕酌定執行刑等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5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受刑人王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3日 110年9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為警查獲止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7306、27693、27709、27710、28334、293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22472號 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5288、45289號、110年度偵字第20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1號 111年度訴字第1589號 110年度訴字第57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5日 112年11月30日 113年4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1號 111年度訴字第1589號 110年度訴字第573號 確定 日期 112年2月7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9月4日 備註 北檢112年度執字第1615號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4845號 新北檢114年度執字第1699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109年3月間某日至同年4月1日止 109年8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5288、45289號、110年度偵字第2001號 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5288、45289號、110年度偵字第20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 確定 日期 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2日 備註 新北檢114年度執字第7985號 新北檢114年度執字第79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