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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14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鄭水銓孫沅孝黃美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志宏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志宏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377號、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9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6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14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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