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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49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葉力旗郭峻豪林鈺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信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信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信冰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意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以114度聲保字第34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業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復由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696號駁回抗告而確定(下稱甲案),自110年5月14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於114年9月26日出監,並依桃園地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4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其於假釋前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66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共4次)、8月(共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上開甲案,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復由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420號駁回抗告而確定,再經法務部重新審核結果,認仍符合假釋條件,而維持其假釋等節,有各該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8206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邱楷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49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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