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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1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水銓吳玟儒孫沅孝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士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士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士瑋因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523號、108年度聲字第4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年2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59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孫沅孝

                   書記官 羅歆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411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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