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五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志澄
林美伶律師
孫冬生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七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得於五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