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五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五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王鳳安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