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所為第二審判
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而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定,該條既規定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自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另案於臺灣新竹戒治所戒治中,而本件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判決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則依上開規定,被告最遲應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被告竟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始提起上訴,有臺灣新竹監獄書狀檢閱章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被告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有違背法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自應裁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