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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二號

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貽男王炳梁李世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李 世 貴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二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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