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