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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ОО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相助魏新國黃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ОО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男 民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

八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具狀不附理由提起上訴,任意指摘原判決為不當,即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維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魏 新 國

法 官 黃 聰 明

書記官 耿 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ОО三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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