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ОО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ОО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男 民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
八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具狀不附理由提起上訴,任意指摘原判決為不當,即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維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