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三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炳禎林勤綱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乙○○(原名黎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合民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欄被告乙○○之四四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被告丙○○之出生日期「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生」,應更正為「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五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欄被告乙○○之000000000號」,實為「Z000000000號」之誤寫,被告丙○○之出生日期原記載「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生」,實為「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五日生」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魏 新 國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三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