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二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七九號、第一六一二八號、第二0七八一號、第二一
0二五號,併案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二六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二五號、第二三○九號、第二四五一號、
第五四六九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一一四八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0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明知其所簽發,或經發票人同意而使用之支票,係其供作擔保、清償貨款或借予他人使用,並未遺失(支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號、發票日、金額、行為態樣等詳如附表),詎因其週轉不靈,或其他原因,為維護票據信用,避免成為拒絕往來戶,或故意不讓部分支票經提示獲付款,竟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先後親自或委託不知情之程得洲、廖俊霖、廖英次,至各該付款人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並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未指定犯人報請警察機關偵辦侵占遺失物人之罪責,而為誣告。嗣經持票人提示支票均不獲兌現,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萬華分局、中山分局、信義分局、北投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和美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始循線查悉上情,並經乙○○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首。
二、案經被害人己○○○、戊○○、庚○○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代其前往銀行辦理止付之程得洲、廖俊霖、及債權人(或支票提示人)甲○○、黃杉鈴、陳麗敏、丙○○、戊○○、黃錦營、丁○○、己○○○、庚○○、蔡明達、林振義、鐘順盈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影本、退票理由單、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附卷可稽(詳見附表所示卷頁),及存證信函、調解書、調解筆錄、說明書、協議書、授權書、委託書、切結書在卷足憑,被告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按誣告罪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罪,故就其性質而論,直接受害者係國家,即國家之審判事務,每因誣告而為不當之進行,致個人受害,乃國家進行不當審判事務所發生之結果,與誣告行為不生直接之關係,故以一訴狀誣告數人,僅能成立一誣告罪,有最高法院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十三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則本件被告自己所填寫或委託不知情之程得洲填寫之遺失票據申報書,其中先後於同一張遺失票據申報書上分別謊報遺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四至五、六至九、十至十一、十二至十四、二十一至二十二、三十二至三十三(以上程得洲填寫),及十六至十八、二十六至二十八、二十九至三十(以上被告自已填寫)之支票,並據此申請止付,每一次申報應僅成立一個誣告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委託不知情之程得洲申報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一至三十二之票據遺失;委託廖俊霖申報如附表編號二十之票據遺失;委託廖英次申報如附表編號二十三之票據遺失,為間接正犯。檢察官起訴之事實雖未敘及被告如附表編號十七至十八、二十至三十三所示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前述犯行,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未及審酌附表編號三十一至三十三部分之犯行,及未敘明被告部分犯行屬間接正犯,於法均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行、生活狀況、與犯罪所生損害,及已與被害人戊○○、甲○○、蔡明達達成和解或調解(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二八號卷第五十四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二六號卷第三十一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六九號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謝英民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號│付 款 人│帳 號│發票人│ 發票日 │ 行 為 態 樣 │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 │ │ │ ├───┤ ├─────┤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 │ │ │票 號│ │ 金額 │ │遺失票據申報書卷附案號│ │ │ │ │ │(新台幣)│ │ │ ├──┼────┼───┼───┼─────┼──────────────┼───────────┤ │一 │第一商業│0三0│乙○○│九十二年一│乙○○向自稱「王明德」者借款│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一│ │ │銀行總行│二五九│ │月三十日 │,「王明德」於九十二年三月五│六四號卷第十七頁、第二│ │ │營業部 │九九-│ │ │日將乙○○交付供擔保之上開支│十二頁、第二十三頁。 │ │ │ │一號 │ │ │票存入江明賢之誠泰商業銀行永│ │ │ │ │ │ │ │和分行之帳戶提示,因乙○○為│ │ │ │ │ │ │ │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明知該紙│ │ │ │ │ │ │ │支票未遺失,仍先委託不知情之│ │ │ │ │ │ │ │程得洲於同年一月卅日至第一商│ │ │ │ │ │ │ │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填具票據掛失│ │ │ │ ├───┤ ├─────┤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辦│ │ │ │ │TA八九│ │十萬二千元│理掛失止付手續,致該紙支票經│ │ │ │ │七一五│ │ │提示後退票。 │ │ │ │ │四七號│ │ │ │ │ ├──┼────┼───┼───┼─────┼──────────────┼───────────┤ │二 │同 右│同 右│同 右│九十二年二│同右 │同右偵字卷第十八頁、第│ │ │ │ │ │月九日 │ │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 │ │ │ │ │ │ │ │ │ │ ├───┤ ├─────┤ │ │ │ │ │TA八九│ │十二萬三千│ │ │ │ │ │七一五│ │五百八十八│ │ │ │ │ │五一號│ │元 │ │ │ ├──┼────┼───┼───┼─────┼──────────────┼───────────┤ │三 │同 右│同 右│同 右│九十二年二│同右 │同右偵字卷第十九頁、第│ │ │ │ │ │月十日 │ │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 │ │ ├───┤ ├─────┤ │ │ │ │ │TA八九│ │十萬零一千│ │ │ │ │ │七一五│ │八百八十八│ │ │ │ │ │五二號│ │元 │ │ │ ├──┼────┼───┼───┼─────┼──────────────┼───────────┤ │四 │同 右│0三0│浩強生│九十二年一│乙○○向自稱「王明德」者借款│同右偵查卷第四十二頁、│ │ │ │二五九│化科技│月三十日 │,「王明德」於九十二年三月五│第四十五頁、第四十六頁│ │ │ │四五二│有限公│ │日將乙○○交付供擔保之上開支│。 │ │ │ │號 │司 │ │票(乙○○經浩強生化科技有限│ │ │ │ ├───┤ ├─────┤公司同意使用)存入江明賢誠泰│ │ │ │ │PA二七│ │八萬三千二│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之帳戶提示,│ │ │ │ │七二四│ │百十七元 │因乙○○為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 │ │ │ │七九號│ │ │,明知該紙支票未遺失,乃先委│ │ │ │ │ │ │ │託不知情之程得洲於同年一月卅│ │ │ │ │ │ │ │日至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填│ │ │ │ │ │ │ │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 │ │ │ │ │ │ │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致│ │ │ │ │ │ │ │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五 │同 右│同 右│同 右│九十二年二│同右 │同右偵查卷第四十三頁、│ │ │ │ │ │月五日 │ │第四十五頁、第四十六頁│ │ │ ├───┤ ├─────┤ │。 │ │ │ │PA二七│ │九萬六千三│ │ │ │ │ │七二四│ │百四十三元│ │ │ │ │ │八0號│ │ │ │ │ ├──┼────┼───┼───┼─────┼──────────────┼───────────┤ │六 │華泰商業│三00│同 右│九十二年一│乙○○向自稱「王明德」者借款│同右偵查卷第三十二頁、│ │ │銀行華江│-二號│ │月二十九日│,「王明德」於九十二年三月五│第四十頁。 │ │ │分行 │ │ │ │日將乙○○交付供擔保之上開支│ │ │ │ ├───┤ ├─────┤票(乙○○經浩強生化科技有限│ │ │ │ │AA六六│ │九萬六千七│公司同意使用)存入江明賢誠泰│ │ │ │ │三六八│ │百十五元 │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之帳戶提示,│ │ │ │ │0八號│ │ │因乙○○為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 │ │ │ │ │ │ │,明知該紙支票未遺失,乃先委│ │ │ │ │ │ │ │託不知情之程得洲於同年二月十│ │ │ │ │ │ │ │八日至華泰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填│ │ │ │ │ │ │ │具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 │ │ │ │ │ │ │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致該│ │ │ │ │ │ │ │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七 │同 右│同 右│同右 │九十二年二│同右 │同右偵查卷第三十三頁、│ │ │ │ │ │月六日 │ │第四十頁。 │ │ │ ├───┤ ├─────┤ │ │ │ │ │AA六六│ │八萬九千四│ │ │ │ │ │三六八│ │百三十七元│ │ │ │ │ │0九號│ │ │ │ │ ├──┼────┼───┼───┼─────┼──────────────┼───────────┤ │八 │同 右│同右 │同上 │九十二年二│同右 │同右偵查卷第三十四頁、│ │ │ │ │ │月七日 │ │第四十頁。 │ │ │ ├───┤ ├─────┤ │ │ │ │ │AA六六│ │五萬七千三│ │ │ │ │ │三六八│ │百六十七元│ │ │ │ │ │一0號│ │ │ │ │ ├──┼────┼───┼───┼─────┼──────────────┼───────────┤ │九 │同 右│同 右│同 右│九十二年一│同右 │同右偵查卷第三十五頁、│ │ │ │ │ │月三十日 │ │第四十頁。 │ │ │ ├───┤ ├─────┤ │ │ │ │ │AA六六│ │十萬零二千│ │ │ │ │ │三六八│ │元 │ │ │ │ │ │一一號│ │ │ │ │ ├──┼────┼───┼───┼─────┼──────────────┼───────────┤ │十 │同 右│五00│澤籃企│九十二年一│乙○○向自稱「王明德」者借款│同右偵查卷第四十八頁、│ │ │ │-六號│業股份│月二十九日│,「王明德」於九十二年三月五│第五十一頁、第五十二頁│ │ │ │ │有限公│ │日將乙○○交付供擔保之上開支│。 │ │ │ │ │司 │ │票(乙○○經澤籃企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同意使用)存入江明賢之誠│ │ │ │ │AA六六│ │九萬三千四│泰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之帳戶提示│ │ │ │ │三六七│ │百五十七元│,因乙○○為保全澤籃企業股份│ │ │ │ │五一號│ │ │有限公司之票據信用,明知該紙│ │ │ │ │ │ │ │支票未遺失,仍先委託不知情之│ │ │ │ │ │ │ │程得洲於同年一月卅日至華泰商│ │ │ │ │ │ │ │業銀行華江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 │ │ │ │ │ │ │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辦理│ │ │ │ │ │ │ │掛失止付手續,致該紙支票經提│ │ │ │ │ │ │ │示後退票。 │ │ ├──┼────┼───┼───┼─────┼──────────────┼───────────┤ │十一│同 右│同 右│同 右│九十二年二│同右 │同右偵查卷第四十九頁、│ │ │ │ │ │月六日 │ │第五十一頁、第五十二頁│ │ │ ├───┤ ├─────┤ │。 │ │ │ │AA六六│ │八萬七千九│ │ │ │ │ │三六七│ │百八十九元│ │ │ │ │ │五四號│ │ │ │ │ ├──┼────┼───┼───┼─────┼──────────────┼───────────┤ │十二│同 右│三00│浩強生│九十二年二│乙○○向自稱「王明德」者借款│同右偵查卷第二十五頁至│ │ │ │-二號│化科技│月二十日 │,「王明德」於九十二年二月二│第二十九頁、第三十六頁│ │ │ │ │有限公│ │十六日將乙○○交付供擔保之上│。 │ │ │ │ │司 │ │開支票(乙○○經浩強生化科技│ │ │ │ │ │ │ │有限公司同意使用)存入江明賢│ │ │ │ ├───┤ ├─────┤誠泰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之帳戶提│ │ │ │ │AA六六│ │十萬元 │示,因乙○○為保全自己之票據│ │ │ │ │三六八│ │ │信用,明知該紙支票未遺失,乃│ │ │ │ │一七號│ │ │先委託不知情之程得洲於同年二│ │ │ │ │ │ │ │月十八日至華泰商業銀行華江分│ │ │ │ │ │ │ │行部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 │ │ │ │ │ │遺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 │ │ │ │ │ │ │續,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十三│同 右│同 右│同 右│九十二年二│乙○○向自稱「王明德」者借款│同右偵查卷第二十八頁、│ │ │ │ │ │月二十八日│,「王明德」於九十二年三月五│第二十九頁、第三十七頁│ │ │ │ │ │ │日將乙○○交付供擔保之上開支│。 │ │ │ │ │ │ │票(乙○○經浩強生化科技有限│ │ │ │ ├───┤ ├─────┤公司同意使用)存入江明賢誠泰│ │ │ │ │AA六六│ │十萬元 │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之帳戶提示,│ │ │ │ │三六八│ │ │因乙○○為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 │ │ │ │一八號│ │ │,明知該紙支票未遺失,乃先委│ │ │ │ │ │ │ │託不知情之程得洲於同年二月十│ │ │ │ │ │ │ │八日至華泰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填│ │ │ │ │ │ │ │具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 │ │ │ │ │ │ │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致該│ │ │ │ │ │ │ │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十四│同 右│同右 │同 右│九十二年三│同右 │同右偵查卷第二十八頁、│ │ │ │ │ │月五日 │ │第二十九頁。 │ │ │ ├───┤ ├─────┤ │ │ │ │ │AA六六│ │十萬元 │ │ │ │ │ │三六八│ │ │ │ │ │ │ │一九號│ │ │ │ │ ├──┼────┼───┼───┼─────┼──────────────┼───────────┤ │十五│同 右│五00│澤籃企│九十二年三│乙○○向黃錦營借款,未能按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六│ │ │ │-六號│業股份│月十日 │給付利息,黃錦營遂於九十二年│七九號卷第十二頁至第十│ │ │ │ │有限公│ │五月二十六日將乙○○交付供擔│四頁、第十六頁、第十七│ │ │ │ │司 │ │保之上開支票(乙○○經澤籃企│頁。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使用)提示│ │ │ │ ├───┤ ├─────┤,因乙○○為保全澤籃企業股份│ │ │ │ │AA六六│ │十萬元 │有限公司之票據信用,明知該紙│ │ │ │ │三三四│ │ │支票未遺失,仍委託不知情之程│ │ │ │ │七0號│ │ │得洲於同年月廿二日至華泰銀行│ │ │ │ │ │ │ │華江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 │ │ │ │ │ │書、遺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 │ │ │ │ │ │ │付手續,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 │ │ │ │ │ │ │票。 │ │ ├──┼────┼───┼───┼─────┼──────────────┼───────────┤ │十六│華泰商業│九九0│乙○○│九十二年五│乙○○將上開支票借予王傅秋英│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0│ │ │銀行新店│號 │ │月二十五日│向己○○○借款借款供作擔保,│二五號卷第十頁、第十三│ │ │分行 │ │ │ │己○○○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頁、第十四頁、第十六頁│ │ │ │ │ │ │日將上開支票存入黃尹蓉之誠泰│、第十七頁。 │ │ │ ├───┤ ├─────┤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帳戶提示,因│ │ │ │ │AA六四│ │二十萬元 │乙○○為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 │ │ │ │七六七│ │ │明知該紙支票未遺失,仍先於同│ │ │ │ │三0號│ │ │年八月十四日至華泰商業銀行新│ │ │ │ │ │ │ │店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 │ │ │ │ │ │、遺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 │ │ │ │ │ │ │手續,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 │ │ │。 │ │ ├──┼────┼───┼───┼─────┼──────────────┼───────────┤ │十七│同右 │同右 │同右 │九十二年七│同右 │同右偵查卷第十頁、第十│ │ │ │ │ │月二十五日│ │六頁、第十七頁。 │ │ │ ├───┤ ├─────┤ │ │ │ │ │AA六四│ │二十萬元 │ │ │ │ │ │七六七│ │ │ │ │ │ │ │三一號│ │ │ │ │ ├──┼────┼───┼───┼─────┼──────────────┼───────────┤ │十八│同右 │同右 │同右 │九十二年五│同右 │同右偵查卷第十頁、第十│ │ │ │ │ │月二十五日│ │六頁、第十七頁。 │ │ │ ├───┤ ├─────┤ │ │ │ │ │AA六四│ │十四萬元 │ │ │ │ │ │七六七│ │ │ │ │ │ │ │三二號│ │ │ │ │ ├──┼────┼───┼───┼─────┼──────────────┼───────────┤ │十九│華泰銀行│二六0│乙○○│九十二年五│許桂方向戊○○借款,戊○○於│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一│ │ │新店分行│一九九│ │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委託庚○○將│二八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 │ │ │0號 │ │ │乙○○交付供擔保之上開支票存│十二頁、第二十四頁、第│ │ │ │ │ │ │入庚○○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二十五頁。 │ │ │ │ │ │ │興分行之帳戶提示,因乙○○為│ │ │ │ │ │ │ │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明知該紙│ │ │ │ │ │ │ │支票未遺失,乃先於同年五月廿│ │ │ │ │ │ │ │七日至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填│ │ │ │ ├───┤ ├─────┤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 │ │ │ │AA六四│ │四萬元 │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致│ │ │ │ │六五四│ │ │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 │九一號│ │ │ │ │ ├──┼────┼───┼───┼─────┼──────────────┼───────────┤ │廿 │臺灣中小│四八八│廖俊霖│九十二年九│乙○○向甲○○借款,以上開支│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刑│ │ │企業銀行│九三號│ │月二十四日│票(乙○○經廖俊霖同意使用)│案偵查卷宗第二十七頁、│ │ │復興分行│ │ │ │供作擔保,甲○○乃持該紙支票│第二十八頁、第三十頁、│ │ │ │ │ │ │向黃杉鈴換取現金,黃杉鈴遂於│第三十一頁。 │ │ │ │ │ │ │九十二年九月廿四日將上開支票│ │ │ │ │ │ │ │提示,因乙○○為保全廖俊霖之│ │ │ │ ├───┤ ├─────┤票據信用,明知該紙支票未遺失│ │ │ │ │AR0三│ │十五萬元 │,仍向廖俊霖偽稱該紙支票遺失│ │ │ │ │0五七│ │ │,利用不知情之廖俊霖於同年月│ │ │ │ │九一號│ │ │廿二日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 │ │ │ │ │ │ │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 │ │ │ │ │ │遺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 │ │ │ │ │ │ │續,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廿一│華泰商業│五00│澤籃企│九十二年九│乙○○向甲○○借款,以上開支│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刑│ │ │銀行華江│-六號│業股份│月三十日 │票(乙○○經澤籃企業股份有限│案偵查卷宗第三十五頁、│ │ │分行 │ │有限公│ │公司同意使用)供作擔保,王祐│第三十七頁、第三十八頁│ │ │ │ │司 │ │擎乃持該紙支票向黃杉鈴換取現│。 │ │ │ ├───┤ ├─────┤金,黃杉鈴遂於九十二年九月卅│ │ │ │ │AA六六│ │十萬元 │日將上開支票提示,因乙○○為│ │ │ │ │三六七│ │ │保全澤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票│ │ │ │ │八八號│ │ │據信用,明知該紙支票未遺失,│ │ │ │ │ │ │ │仍委託不知情之程得洲於同年月│ │ │ │ │ │ │ │廿二日至華泰商業銀行華江分行│ │ │ │ │ │ │ │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 │ │ │ │ │ │ │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 │ │ │ │ │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廿二│華泰商業│同右 │澤籃企│九十二年九│乙○○向甲○○借款,以上開支│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二│ │ │銀行華江│ │業股份│月二十五日│票(乙○○經澤籃企業股份有限│五號卷第十六頁、第十七│ │ │分行 │ │有限公│ │公司同意使用)供作擔保,王祐│頁、第十九頁、第二十頁│ │ │ │ │司 │ │擎於九十二年九月廿五日將上開│。 │ │ │ ├───┤ ├─────┤支票提示,因乙○○為保全澤籃│ │ │ │ │AA六六│ │十三萬元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票據信用,│ │ │ │ │三八一│ │ │明知該紙支票未遺失,仍委託不│ │ │ │ │七五號│ │ │知情之程得洲於同年月廿二日至│ │ │ │ │ │ │ │華泰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填具票據│ │ │ │ │ │ │ │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 │ │ │ │ │ │ │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致該紙支│ │ │ │ │ │ │ │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廿三│臺北市第│0六0│廖英次│九十二年九│乙○○向甲○○借款,以上開支│同右偵查卷第二十五頁、│ │ │一信用合│七三二│ │月二十四日│票(乙○○經廖英次同意使用)│第二十六頁、第二十八頁│ │ │作社昆明│五00│ │ │供作擔保,甲○○乃於九十二年│、第二十九頁。 │ │ │分社 │號 │ │ │九月廿四日將上開支票提示,因│ │ │ │ ├───┤ ├─────┤乙○○為保全廖英次之票據信用│ │ │ │ │FR0二│ │十萬元 │,明知該紙支票未遺失,仍向廖│ │ │ │ │八一一│ │ │英次偽稱該紙支票遺失,利用不│ │ │ │ │四二號│ │ │知情之廖英次於同年月廿二日至│ │ │ │ │ │ │ │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昆明分社│ │ │ │ │ │ │ │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 │ │ │ │ │ │ │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 │ │ │ │ │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廿四│第一商業│二五九│乙○○│九十二年十│乙○○向甲○○借款,以上開支│同右偵查卷第三十四頁、│ │ │銀行總行│九九一│ │月六日 │票供作擔保,甲○○於九十二年│第三十五頁、第三十七頁│ │ │營業部 │號 │ │ │十月六日將上開支票提示,因許│。 │ │ │ │ │ │ │桂芳為自己之票據信用,明知該│ │ │ │ ├───┤ ├─────┤紙支票未遺失,仍先委託不知情│ │ │ │ │QA五一│ │十二萬元 │之程得洲於同年月三日至第一商│ │ │ │ │五九七│ │ │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填具票據掛失│ │ │ │ │三二號│ │ │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辦│ │ │ │ │ │ │ │理掛失止付手續,致該紙支票經│ │ │ │ │ │ │ │提示後退票。 │ │ ├──┼────┼───┼───┼─────┼──────────────┼───────────┤ │廿五│華泰商業│一五四│同 右│九十二年十│乙○○將上開支票借予江冠富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0│ │ │銀行華江│號 │ │二月十二日│丙○○借款供作擔保,丙○○於│九號卷第六頁、第九頁、│ │ │分行 │ │ │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將上開支│第十頁。 │ │ │ │ │ │ │票存入焦琪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行永吉分行帳戶提示,因乙○○│ │ │ │ ├───┤ ├─────┤為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明知該│ │ │ │ │AA八五│ │六十九萬元│紙支票未遺失,仍先於同年十二│ │ │ │ │一0四│ │ │月十一日至華泰商業銀行華江分│ │ │ │ │三三號│ │ │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 │ │ │ │ │ │ │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 │ │ │ │ │,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廿六│第一商業│二五九│同 右│九十二年十│乙○○將上開支票交付丁○○作│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五│ │ │銀行總行│九九一│ │月一日 │為貨款,丁○○於九十二年十月│一號卷第十一頁、第十二│ │ │營業部 │號 │ │ │一日將上開支票提示,因乙○○│頁、第十四頁、第二十二│ │ │ │ │ │ │為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明知該│頁。 │ │ │ ├───┤ ├─────┤紙支票未遺失,仍先於同年九月│ │ │ │ │QA五一│ │十一萬四千│廿九日至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 │ │ │ │五九七│ │元 │部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 │ │ │ │三九號│ │ │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 │ │ │ │ │,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廿七│同右 │同 右│同 右│九十二年十│乙○○將上開支票交付丁○○以│同右偵查卷第十一頁、第│ │ │ │ │ │月二日 │清償貨款,丁○○於九十二年十|十二頁、第十五頁、第十│ | | | | | |月二日將上開支票提示,因許桂|九頁。 │ │ │ │ │ │ │芳為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明知| │ │ │ ├───┤ ├─────┤該紙支票未遺失,仍先於同年九| │ │ │ │QA五一│ │十萬元 │月廿九日至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 │ │ │ │五九七│ │ │業部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 │ │ │四0號│ │ │遺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 │ │ │ │ │ │ │續,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廿八│同右 │同 右│同 右│九十二年十│乙○○將上開支票交付丁○○以│同右偵查卷第十一頁、第│ │ │ │ │ │月三日 │清償貨款,丁○○於九十二年十│十二頁、第十六頁、第十│ │ │ │ │ │ │月三日將上開支票提示,因許桂│七頁。 │ │ │ │ │ │ │芳為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明知│ │ │ │ ├───┤ ├─────┤該紙支票未遺失,仍先於同年九│ │ │ │ │QA五一│ │十萬元 │月廿九日至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 │ │ │ │五九七│ │ │業部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 │ │ │四一號│ │ │遺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手│ │ │ │ │ │ │ │續,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廿九│華泰商業│九0九│同 右│九十二年十│乙○○將上開支票交付蔡明達,│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六│ │ │銀行新店│號 │ │二月三十一│蔡明達復將上開支票交予林振義│九號卷第二十一頁、第二│ │ │分行 │ │ │日 │以清償借款,林振義於九十三年│十三頁、第二十五之一頁│ │ │ │ │ │ │一月七日委託鐘順盈提示,因許│、第二十六頁。 │ │ │ │ │ │ │桂芳為保全自己之票據信用,明│ │ │ │ ├───┤ ├─────┤知該紙支票未遺失,仍先於九十│ │ │ │ │AA六四│ │四十萬元 │二年五月七日至華泰商業銀行新│ │ │ │ │七0六│ │ │店分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 │ │ │四六號│ │ │、遺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失止付│ │ │ │ │ │ │ │手續,致該紙支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 │ │ │。 │ │ ├──┼────┼───┼───┼─────┼──────────────┼───────────┤ │卅 │同右 │同 右│同 右│九十二年十│同右 │同右偵查卷第二十二頁、│ │ │ │ │ │二月三十一│ │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之│ │ │ │ │ │日 │ │一頁、第二十六頁。 │ │ │ ├───┤ ├─────┤ │ │ │ │ │AA六四│ │四十萬元 │ │ │ │ │ │七0六│ │ │ │ │ │ │ │四八號│ │ │ │ │ ├──┼────┼───┼───┼─────┼──────────────┼───────────┤ │卅一│華泰商業│三五七│安家貿│九十三年一│許桂方向戊○○借款,戊○○於│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二八│ │ │銀行華江│-五號│易有限│月二日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委託庚○○將│二三號卷第十三頁、第十│ │ │分行 │ │公司 │ │乙○○交付供擔保之上開支票存│四頁、第二十二頁。 │ │ │ ├───┤ ├─────┤入黃可欣之玉山商業銀行松山分│ │ │ │ │AA八五│ │十萬元 │行之帳戶提示,因乙○○為保全│ │ │ │ │一八0│ │ │自己之票據信用,明知該紙支票│ │ │ │ │七六號│ │ │未遺失,乃先於同年一月二日至│ │ │ │ │ │ │ │華泰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填具票據│ │ │ │ │ │ │ │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 │ │ │ │ │ │ │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致該紙支│ │ │ │ │ │ │ │票經提示後退票。 │ │ ├──┼────┼───┼───┼─────┼──────────────┼───────────┤ │卅二│第一商業│0三0│乙○○│九十二年二│乙○○向黃坤晃借款,以上開支│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二│ │ │銀行總行│二五九│ │月十二日 │票(乙○○經澤籃企業股份有限│一號卷第四頁、第六頁、│ │ │營業部 │九九一│ │ │公司同意使用)供作擔保,黃坤│第十一頁、第十二頁。 │ │ │ │號 │ │ │熀乃持該紙支票向曾茗月換取現│ │ │ │ ├───┤ ├─────┤金,曾茗月遂於九十二年六月二│ │ │ │ │TA八九│ │十萬元 │十六日將上開支票提示,因許桂│ │ │ │ │七一五│ │ │芳不堪利息負荷,明知該紙支票│ │ │ │ │九二號│ │ │未遺失,仍委託不知情之程得洲│ │ │ │ │ │ │ │於同年五月十三日至第一商業銀│ │ │ │ │ │ │ │行總行營業部填具票據掛失止付│ │ │ │ │ │ │ │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辦理掛│ │ │ │ │ │ │ │失止付手續,致該紙支票經提示│ │ │ │ │ │ │ │後退票。 │ │ ├──┼────┼───┼───┼─────┼──────────────┼───────────┤ │卅三│第一商業│同右 │乙○○│九十二年二│同右 │同右偵查卷第五頁、第七│ │ │銀行總行│ │ │月十二日 │ │頁、第十一頁、第十二頁│ │ │營業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TA八九│ │十萬元 │ │ │ │ │ │七一五│ │ │ │ │ │ │ │九三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