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七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所

宣示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七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貳項第伍行末所載「注射針筒肆支」應更正為「注射針筒柒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次按判斷判決意旨,應就全部判決內容加以觀察以闡釋其真意,不能拘泥於所用之個別文字,若參酌判決理由之全部內容意旨,顯足窺知判決主文記載為顯然筆誤,此種文字上之顯然錯誤,即得以裁定更正(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三二六號判決參照)。

二、卷查:參照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二行及理由欄三之㈤所載,可知本件被告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宣告之從刑為「扣案之海洛因合計淨重零點玖捌公克、含海洛因之殘渣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柒支及包裝袋柒個均沒收」。因而,本件定應執行刑時,所載「注射針筒肆支‧‧‧均沒收」,顯係「注射針筒柒支」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邱 瑞 祥

法 官 洪 昌 宏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七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