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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38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祐輔陳國文邱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聲再字第381號

抗告人
即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3年10月18日裁定(93年度聲再字第3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3審法院之案件,其第2 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351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93年度聲再字第381號刑事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在案。查本件原確定判決乃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定之不得上訴於第3審法院之案件,故該不得上訴於第3審法院之案件所為之再審裁定,依前開規定,自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就本件再審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邱瑞祥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381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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