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1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1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被告不服上訴後,亦經本院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誤,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判決上訴駁回,其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 隆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