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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65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貽男邱志平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365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甲○○更名楊鈞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11168號信箱)
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336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確定裁定及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331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係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之對象為「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自明。再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聲請再審意旨觀之,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336號及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331號等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李垂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65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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